畅科带您看案例(QQ商标争夺)

腾讯、奇瑞——QQ商标争夺激战
据人民网报道,因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QQ”商标被撤销,腾讯公司把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据报道,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
2005年5月19日,原告腾讯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本案第三人奇瑞公司以上述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第二十八条(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腾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被告作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本案7月1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国际金融报有关报道,原告腾讯公司、被告商评委、第三人奇瑞公司对簿公堂。在庭审中,商评委坚持认为其裁定完全合法,应予以维持。
腾讯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商评委的裁定依据,属于断章取义,他表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腾讯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手段”,奇瑞公司也没有“合法”、“在先”使用。
腾讯公司代理人称,腾讯公司2003年的销售已达9亿元,所以在各个领域进行防御性注册。而奇瑞汽车从一开始策划汽车名称到后期的推广宣传,无一不是依傍早已知名的“QQ”商标和企鹅公仔来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侵权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在先权利。所以事实上是,奇瑞汽车在侵犯腾讯公司的在先权利,是奇瑞汽车侵权使用了QQ商标。
奇瑞公司则认为,中国对汽车生产、销售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汽车产业政策,一个没有汽车行业背景的企业是无法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资质的。对奇瑞汽车来说,腾讯在汽车领域注册“QQ”商标,就是有恶意的。“一旦法庭允许腾讯注册,那么腾讯大量地许可使用,将会在各地出现大量QQ车。”
对于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但对于腾讯奇瑞两大公司而言,彼此都经营“QQ”商标近10年,这场官司谁都输不起。畅科观点:
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原告腾讯公司在12类申请的“QQ”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腾讯公司是否存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黄虹婷律师认为,上述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该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四点:
1、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2、争议商标与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4、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针对本案,如奇瑞公司在评审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可以满足在先知名度、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多项要求,那么,本案的关键问题值得定位在“争议商标申请人腾讯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性”。对此主焦点,腾讯公司可提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对自有互联网品牌的保护性注册作为抗辩依据;奇瑞公司可以通过其在汽车商品上的在先知名度进行主观推断。
“QQ”商标在12类的专用权的留存问题,将直接影响奇瑞公司长期的发展。本案也将是法院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标准的经典案例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