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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贤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优先审查须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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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贤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优先审查须知(试行)

各有关申请人:

为了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激发我区中小企业创造活力,优化奉贤区企业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对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    注册在奉贤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具有奉贤户籍的自然人;

(二)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应当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三)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受理程序,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之后;

(四)    对于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则此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办理优先审查;否则,仅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五)    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包括:

(1)     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     涉及我区重点鼓励的产业:美容化妆品及日化产业、生物医药产业;

(3)     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     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二、申报材料

(一)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字;

(二)    关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字;

(三)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    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申请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五)    发明专利申请需提供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申请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以上所有纸质材料均需报送到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解放东路919号信息大楼1703室)

 

对于第三条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是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对于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工作流程

(一)    申请人向奉贤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    奉贤区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将出具《奉贤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函》,并提交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审核;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查请求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于2018年5月16日起试行。

 

 

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预审员:蔡敏璐

预审核人:邹潮洪

联系电话:37188450、67184900

联系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19号信息大楼1703室

 

 

 

附件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附件2:企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情况说明模板

附件3:个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情况说明模板

附件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

 

信息来源:上海市奉贤区科委官网

2019年8月30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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