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物的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权?
四月份,一场关于“谁拥有翻拍孔子画像图片的版权”的争议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北京全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称,其通过受让取得了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图片库中有一幅孔子画像。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将此图片用于其新浪微博账号上作为配图,侵犯了“全景视觉”的著作权。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该照片采取了一种正面平视的角度,力图重现原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驳回了所有的全景影像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引起了业界的思考:对于博物馆里那些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平面文物所形成的照片,是否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国内外案例可参考。
1999年,在BridgemanArtLibraryv.Corel(Bridgeman艺术图书馆诉Corel)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认为文物摄影是一种衍生作品,这种衍生作品只有在作者自身的技术、判断和劳动可以转变为其他形式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正如主题在于原样复制一样,这样的摄影很难被认为是“有创意的”,而仅仅是“真实的呈现”。因此,法院裁定,平面文物摄影作品缺乏相应的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尽管该案件已经由当地法院裁决,但许多法院都援引了它。
由于德国学界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比较严格,所以对于平面文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认为,清晰度、色深、亮度、对比度等与他人不同的选择,即为创作空间,特别是书画摄影,有的只能看到其内容,有的则可以让材料、符号进行分析,故除照片的翻拍不作保护外,其他依情况可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相纸、底片、光源的选择只是摄影技术而非创意,忠实拍摄缺乏创作空间,故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可受邻接权保护。也有观点认为,忠实原著与个人创作是相互排斥的,因此既不受版权保护,也不受邻接权保护。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平面文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暂无明文规定,但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称,2016年,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图》中,收录了《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对其出版物进行扫描而获得,并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尽管最后未能形成诉讼,但至少反映出,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平面文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博物馆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所面临的现实存在和不可避免的重大难题。
图象的本质需要分析。
为了探究平面文物摄影照片是否拥有版权,可以试着思考它的本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摄影作品的定义如下: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一般来讲,摄影作品中呈现的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世界,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更多地体现在拍摄者对这些客观存在的拍摄时,对构图、光线、角度等因素的处理上,以及后期制作时,能够通过摄影作品传达一定的思想感情。由此可以看出,受版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拍摄者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二是作品能够反映拍摄者的个人情感。
拍者在拍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不仅包括对画面内容的取舍、光线的明暗的调整以及拍摄角度的选择等,还应该包括拍者的“脑力劳动”,也就是拍者根据自己对拍摄对象的理解和判断,对拍摄对象所做的创作构思。就是在这样的设计构思下,拍摄者会根据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设置和调整,力求通过对照片的处理能更好地表现出拍摄者想要表现的精神内涵。又是这种“脑力劳动”的付出,让摄影作品在最大程度上承载和传达着拍摄者的情感意图。摄影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促进了情感的表达,而情感表达的需要则激励着摄影人员付出相应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补的。
具体地说,平面文物摄影中,拍摄者在对平面文物如书画等进行拍摄时,虽然会对拍摄角度和光线做细微的调整,这确实符合“体力劳动”的要求,但这种调整并不是为了表现拍摄者的“个性”,而是为了保证被摄物不被歪曲,原原本本地反映该文物原貌,属于一种“纯复制图像”行为。就其拍摄结果而言,拍摄后形成的文物图片往往构图朴素,文物图案清晰、真实并占据了大部分画面,实际上使用功能已远远超出了审美功能,这种精细还原的实用性要求也使得平面文物摄影照片很难表现拍摄者的个性化创作。就拍摄条件而言,平面文物本身的二维性和静态性,使其在拍摄时既不能像一般的立体物体那样借助不同的角度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也不能像一般的动态物体那样表现出不同的姿态和表情,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面文物摄影“创造”的发挥空间。总之,受精细还原目的、实用性要求和文物本身特性的限制,平面文物拍摄而成的画面,显然也不能传达出拍摄者个人的思想感情。缺少“脑力劳动”和感情流露的照片,自然不能获得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派生发展需要得到重视。
由于平面文物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那么,对博物馆收藏的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书画作品进行拍摄,是否也成了一种无意义的行为呢?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博物馆不再满足于受时空限制的传统展览模式,开始尝试将馆藏通过网络展示的方式呈现给公众。这样就把公众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到最大程度,除了随时随地都可以欣赏到作品之外,公众还可以自己放大收藏图片来看具体的细节内容,这在传统的实物展览中是很难做到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博物馆收藏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所以文物数字化录入是非常必要的。
但博物馆将馆藏文物数字化输入采集系统,并不等于博物馆可以私自占有所有数字化影像。收藏在博物馆中的大多数书画、书画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它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博物馆只负责保管和保存。将这类文物拍成照片,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让所有人都能分享文物的文化传承价值。举例来说,台北故宫博物院就免费向公众提供收藏文物的低清晰度图片供下载和使用。使用高清晰度的图片,只需提交申请,并在使用中注明来源和馆藏地,而不涉及授权费用。与其在收藏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上陷入争论和法律纠纷,不如主动打开文物图像,让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得以传承。
尽管平面文物摄影照片不能获得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和使用这样的照片必然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随著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单纯的观展已不能满足大众的文化消费需求,因此,博物馆完全可以借助于这类文物图片,进行系列衍生品开发,以形成一种附着于文物数字化影像中,具有增值作用的文化创意产品运作机制。以此为经营模式的台北故宫博物院,不仅与众多企业合作推出文创产品,而且通过与其他品牌合作,突破“品类范例”的束缚,极大地丰富了产品的种类,形成了差异化产品。另外,通过对文物信息采集而形成的网上参观应用软件,也可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由北京故宫博物院自行开发的两个应用软件《故宫展》和《每日故宫》,不仅能展示当前展览的文物照片,还能提供360度的展览全景,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一览展览全景。”“每日故宫”则是每天呈现一副高清馆藏珍品的图画,供市民学习欣赏。制作者在设计文物摄影图片呈现方式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故宫特色的观展应用软件,这是制作者的创新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