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明专利怎么申请?
一、欧洲专利基本情况
如果申请人要求在至少4个欧洲国家内保护其专利权,欧洲专利是最简单而且费用低的专利保护方式。
欧洲专利的期限是20年(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与巴黎公约不同)。所有费用都要在特定期限内支付,欧洲专利局不会寄送发票或者缴费通知书給申请人,不过我所会在每个到期日之前提醒申请人。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如果申请书使用的是这三种语言之外的其他语言,则必须在2个月内缴交任意一种官方语言的翻译。
二、指定专利代理人
如果申请人来自于非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必须指派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欧洲专利局名单上在册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或者有相应能力的法律从业者,选定代理人后,欧洲专利局的所有通知均寄至代理人处。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形式审查→欧洲检索报告→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批准程序→生效和年费→异议→上诉(具体如下)
三、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检查是否已经提交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依此确定申请书的提交日期。如果没有填写权利要求书,那么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官方审查的所需时间一般会在1~3个月内完成。达到执行条例所规定的所有要求后,才算完成欧洲专利申请的环节,即为提交欧洲专利的日期。
四、欧洲检索报告
欧洲检索报告是基于权利要求而进行,但也考虑专利申请的描述和图纸内容。填写和提交申请后,一般会在6~9个月内发布欧洲检索报告,并寄给申请人,连同报告一起的还有发明和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意见书。公布申请后,公众可以了解到意见书内容。根据新规则(2010年4月1日起),在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必须就检索意见书中有缺陷的地方提出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反馈意见,那么视为撤销申请。
五、公布申请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会在18个月以內的时间内以申请语言公布。一旦公布欧洲专利申请,那么公众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登记处获取自公布之日起有关批准程序的资料和信息,在申请书指定的国家内,给与欧洲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公布搜索报告后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选择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和缴纳相应官费。指定国家而产生的指定费,也需在相同的期限内支付。
六、实质审查
提出进行审查后,根据检索报告和申请人的反馈,欧洲专利局审查申请书和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对于实质审查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当收到官方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有2~4个月的时间提交反馈。如果申请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反馈,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反馈后,审查员可能进一步:电话联系申请人(或其代表)、邀请申请人(或其代表)面谈或者口头问答。如果欧洲专利局的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该部门即决定授予欧洲专利;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求,则将拒绝授权。
七、批准程序
审查结束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准备授予欧洲专利的通知书。从申请到批准所需的时间一般需要2 – 3年左右。申请人有4个月的时间支付批准和打印费、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其它2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此后欧洲专利局会公告发布授权决定。批准欧洲专利后3个月内,欧洲专利即在所选定的国家内生效。
八、生效和年费
一旦公布批准的决定,专利在指定的成员国内生效(3个月内)。3个月的期限是为了完成制定成员国国内专利局的申请工作和翻译工作。另外,还要在3个月内支付成员国内的官费(各个国家的费用不同)。欧洲专利只在指定的国家内生效,只要持续支付年费,欧洲专利的有效期就会延续下去。从获得欧洲专利后第二年开始向欧洲专利局每年支付年费,同时还要向指定国家內的知识产权局缴纳该国年费(各个国家的年费金额不同),如果没有按时缴纳年费,最多可以延长6个月,但要缴纳50%的额外费用。
九、异议
欧洲专利公告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根据只能是:该专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没有清楚完全地披露发明,使得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掌握、该专利的覆盖范围超过申请书的内容。异议适用于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指定国家,异议裁定发布后2个月内,可以继续上诉到委员会。
十、上诉
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或4个月内,需要说明根据或理由),可以根据执行条例,支付上诉费后,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