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关于加强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十五条)
政策条款:对于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认定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本地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服务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于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列入省“1+N”工业互联网培育名单的,按照实际投入(包括设备、研发人员工资等投资额)的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经认定列入省“1+N”工业互联网培育名单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本地企业超过100家的,在前款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项目建设投资的审计报告;
(2)省经信厅发布的培育名单文件;
(3)相关项目的验收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经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加大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十七条)
(一)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以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名单为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1号 ),已经享受的不重复奖励。
2.扶持标准
(1)3%≤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4%,且5%<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的,奖励研发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4%,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奖励研发投入的6%,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4%≤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5%<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的,奖励研发投入的4%,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4%≤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奖励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5%<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的,奖励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5%,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奖励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
(2)实际研发投入(以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级统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中较小的金额为准)占实际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比例,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研发投入(上年研发投入以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或审计报告为准)增长比例的证明材料;
(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利润表。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科技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列入市级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
按照每年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操作。
三、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十八条)
政策条款: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研发成功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经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十九条)
政策条款:对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对购买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设备(含软件)的企业项目设备投入,在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项目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核准(或备案)的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计划的重点项目。
2.扶持标准
(1)按设备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其中设备特指智能装备,需经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智能装备标准认定;
(2)对购买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设备(含软件)的企业项目设备投入,奖励标准再增加3个百分点;
(3)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供);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环评、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承诺备案意见;
(3)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证明材料以及设备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4)购买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设备(含软件)的企业项目设备投入资金额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2)由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
(3)所购买的智能装备由所在地经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智能装备标准相应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4)通过部门审核、专项审计和机构认定(智能装备)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地经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扶持标准提出具体补助建议意见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5)所在地经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发展自主品牌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条)
政策条款:对当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组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施商标品牌培育、运用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
2.扶持标准
(1)鼓励民营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鼓励优势产业集群企业打造区域公共商标品牌,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组织企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金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行政认定为浙江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称号的,给予3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行政认定为浙江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称号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变更备案回执、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认定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培优育强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一条)
(一)政策条款:支持建筑业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建设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建设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总承包(含专业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企业和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和标准
对当总承包(含专业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企业和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程序与该项政策第一项政策条款的审批程序相同。
(三)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或承建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詹天佑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在本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詹天佑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在本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由评定机构颁发的正式获奖文件、证书和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竣工备案表(申报“项目在本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的需提供)。
3.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程序与该项政策第一项政策条款的审批程序相同。
七、关于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及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二十二条)
(一)政策条款: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扶持对象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建设项目列入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不含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
2.扶持标准
(1)按当年(自然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项目投资额确定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原则上不得低于绍市发改综〔2016〕42号文件关于激励服务业项目投资扶持办法的扶持标准。
(2)对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供);
(2)列入年度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证明材料;
(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土地、规划、环评等项目建设批准或备案文件;
(5)完工项目提供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
(2)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企业当年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
2.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1)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供);
(2)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证明材料;
(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与“七、关于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及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中第一项政策条款的审批程序相同。
八、关于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三条)
(一)政策条款: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5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遴选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培育,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扶持对象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民营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浙江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计划(2018-2022)》《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计划>的通知》(绍市服务〔2016〕2号)等文件重点发展方向,属于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创意设计、检验检测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数字贸易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
(3)企业当年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全市范围内遴选不超过20家企业(越城区不超过4家,柯桥区不超过5家,上虞区不超过3家,诸暨市不超过4家,嵊州市不超过2家,新昌县不超过1家,滨海新城不超过1家)进行培育,对企业在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项目经立项验收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等,投资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额确定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给予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
(1)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供);
(2)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属规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5)项目竣工(完成)验收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项目投入、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在择优遴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拨付通知;
(3)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1.扶持对象
从规上制造业企业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技术、工业设计、物流运输、数据运算、云平台的新设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与规上制造业龙头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如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建立企业,允许保留其工业用地性质,享受原有工业水电气价格政策。同时对新设企业当年度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1)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销售规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由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首次达到纳税销售收入规模的纳税收入报表,及由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属规上企业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与“七、关于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及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中第一项政策条款的审批程序相同。
九、关于建设一流服务业发展平台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四条)
(一)政策条款:对业态新颖、引领性强、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类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后3年内,企业年度纳税销售增速达到10%以上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平台的主要业态企业签约租期达到3年的,给予年租金50%的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民营企业;
(2)平台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重要交易平台、数据应用平台、云计算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生产资源分享平台等领域(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四大经济”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3号)、《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浙政办发〔2018〕103号)明确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重点方向)。
(3)平台企业已规范运营1年以上、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当年度纳税销售达到5亿元以上。
2.扶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后3年内,企业年度纳税销售增速达到10%以上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于入驻平台的企业机构,其主营业务与平台主要业态(每个平台主要业态最多不超过2类,平台企业和入驻平台企业机构的主营业务确定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一致,与平台企业租期达到三年的,给予年租金50%的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1)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由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度纳税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机构,提供相关证照,与平台签订的房租合同及房租发票复印件、销售证明(相关资料由平台管理企业统一提交申报)。
4.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与“七、关于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及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中第一项政策条款的审批程序相同。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不含国有、政府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1)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新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证明材料;
(3)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与“七、关于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及企业扶持力度的操作细则”中第二项政策条款的审批程序相同。
十、关于鼓励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五条)
(一)政策条款:民营企业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3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直接承担军方或军工单位(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武警部队,十二大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等)的国防科研项目或科研采购一体化项目,包括单独承担和联合承担;
(3)项目整体或阶段性研发完成,当年通过军方或军工单位验收认定已实现研发目标;
(4)项目研发投入与研发目标的关联性需经专家组评审,由所在地发改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组织;
(5)项目研发投入需独立核算且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军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如军方或军工单位的任务书、“两厂四方”协议、技术研发合同等;
(4)项目通过整体或阶段性验收的证明材料(可视情要求提供申请验收时的相关资料);
(5)专家组对研发投入和研发目标关联性的评审意见;
(6)第三方关于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属于军方或军工单位的证明材料;
(8)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审批程序
(1)非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应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2)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民营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的国防专利,以及其他经认定属于国防科研成果的专利);
(3)利用该项国防科研成果生产产品并有实际销售或经首台(套)认定;
(4)按获取国防科研成果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进行补助。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4)通过技术交易市场交易的证明材料;
(5)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凭证(发票等);
(6)属于国防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
(7)国防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产品的关联性证明;
(8)产业化产品销售证明(订单合同、销售发票等)或首台(套)证明;
(9)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审批程序
(1)非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2)涉密项目: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关于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军工市场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六条)
政策条款: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已获得上述三类认证的,每提升一个等级再奖励20万元;已有认证复评通过减半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新办、复核军工资质或提升军工资质等级,并在当年度内取得资质证书;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需由各级保密部门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需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需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颁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需由官方认可的机构颁发(颁发单位或机构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
(4)直接取得初级以上资质,可同时享受初级认证奖励和提升等级奖励。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当年度取得的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有军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原先无军工资质的可不提供);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对补助事项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事项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补助事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
(2)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关于支持民营医药企业创新发展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七条)
(一)政策条款: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注册批件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二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二类、三类注册批件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规给予100万元奖励;投入生产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民营药品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300万、6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2)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注册批件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二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二类、三类注册批件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规给予100万元奖励;投入生产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医药企业创新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新药研发补助资金,需提供相应阶段的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上市新药或新产品奖励资金,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批件或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资金,需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品规提交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助或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或奖励企业名称、项目内容、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奖补资金下达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自2019年1月1日起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经相关监管部门评估通过;委托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已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奖补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所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3)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本市产业化相关资料。
4.审批程序
(1)各企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品规提交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助或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或奖励企业名称、项目内容、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奖补资金下达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资金奖补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外贸出口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二十九条)
政策条款:支持民营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展会,在限额内对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两反一保”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在案件取得终审结果后,对其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按实际支付额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2.扶持标准
(1)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参加境内外展会。在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城管委会自行设定的限额内对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
(2)支持民营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两反一保”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在案件取得终审结果后,对其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按实际支付额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展会摊位费补助需提交:
(1)申请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变更备案回执、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参展合同或摊位确认件的复印件、参展费用财务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境外参展需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含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参展期间含摊位号的参展照片。
申请“两反一保”补助需提交:
(1)申请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变更备案回执、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聘请律师协议复印件、案件总结报告(1500字以内)、实际支付费用财务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四、关于积极推进进口贸易发展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三十条)
政策条款:鼓励技术装备进口,生产性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与阿里巴巴国际站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签约授权或与第三方平台项目合作的运营实施主体,且服务本地跨境电商企业(需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20家及以上、4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信用良好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鼓励民营企业技术装备进口。生产性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与阿里巴巴国际站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不包括第三方服务企业)等签约授权或与第三方平台项目合作的运营实施主体,且服务本地跨境电商企业(需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20家及以上、4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技术装备进口奖励需提交:
(1)申请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变更备案回执、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中央和省资助文件复印件。
跨境电商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交:
(1)专项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第三方平台相关授权凭证或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
(4)项目概况介绍;
(5)运营实施主体与服务企业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及发票、服务企业的店铺资料及相关税务申报证明资料等。相关外文资料需经由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十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专利诉讼维权的操作细则
(绍市委办发〔2019〕1号政策条款第三十五条)
政策条款:民营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企业(不含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
(2)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3)同一年度内,同一家民营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民营企业专利诉讼维权资助申请表(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涉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4)法院终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原件、复印件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复印件);
(5)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复印件)。
3.申报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4)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信息来源:http://www.sx.gov.cn/art/2019/4/2/art_1467574_164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