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 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 号)精神,加快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进 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 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着力打造创新型城市,现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 功能区围绕区域内的重点、特色产业,以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 “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建设各类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十三 - 2 - 五”期间,新建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10 家以上,每家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再分 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补助。 二、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独立或联合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 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三、加大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功 能区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的 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研 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 院,根据省财政补助经费给予 1:1 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 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 五、加大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积极鼓励各县(区)、 功能区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 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 补助;每年发放“创新券”800 万元以上,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科技中介 服务。 六、加大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力度。积极建设完善线上线下结 合的舟山科技大市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对舟山企业 通过舟山科技大市场交易(拍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 10-20%给予补助,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 3 - 七、加大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力度。积极鼓励各县 (区)、功能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类创新载体,对于国 家重点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外知名大学在我市设立独立研 发机构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给予 500 万元以内的补 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 后,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 对军工单位在舟山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优先补助。 八、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的,每件给予 1 万元的专项补助,国外发明专利加倍补助(同一 发明创造限补助 2 个国家),同一企业全年专利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40 万 元、2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专项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评审认证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专 项补助。新评上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 50 万元,优秀奖奖励 10 万元;新评上浙江省专利奖和浙江省外 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 10 万元,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九、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新认定 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和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不低于 500 万元的补助。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 给予 30-50 万元的补助。 十、积极发展创业投资。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引进、 建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社会创投(股权投资) 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股权持有超过两年且企业已实质运行 的,按其投资总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一、加大对各县(区)、功能区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对省、 市科技创新的相关考核指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对各县(区)、 - 4 - 功能区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新区督考办、市统计局 等部门在年初对各县(区)、功能区上年度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涉 及发明专利授权数、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 技术合同交易额、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数等) 进行汇总考评,同时鼓励设立种子基金等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 获得省财政补助的,给予 1:1 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区)、 功能区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的加大奖励力度。各县(区)、功 能区应承担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对 县(区)、功能区的奖补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各县(区)、 功能区应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本意见所涉补助经费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 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叠 加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建设进一步支持海洋科技创 新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3〕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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