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
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打开“两山”转化通道,促进 GDP 和 GEP 协同较快增长,GEP 向 GDP 高效转化,积极构建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
3.加快培育发展以企业为主体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其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经费支出,可给予不超过 20%的财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自有资金投入,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4.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 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5.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按照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因素,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本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市本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良好的,市本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市本级众创空间给予6万元奖励。
7.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的,三年内入园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市本级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上述财政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市本级企业作为受让方,吸纳先进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8%提高创新券使用额度,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9.企业参与科技大市场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2%择优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对科技大市场运营机构,超额完成委托运营合同约定技术交易额任务的,按其超额部分给予 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促成市外先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并转化的非国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发生前,在科技管理部门完成首次备案登记的,可在完成转移一年后,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别对机构及个人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 1%和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30万元。
10.高校院所、国有科技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可“先确权,后转化”,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1.对市本级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市本级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四、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12.在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
依法依规获得报酬。离岗在丽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在丽注册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权利,工龄连续计算,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返回原单位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13.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以“技术股+现金股”混合型持有股权的捆绑股权激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获得人可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或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允许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14.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5.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将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培训服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等纳入支持范围,企业每年申领额度提高至最高20万元。对在市本级注册的市级创新载体,按其当年度实际兑付创新券总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连续性要求强、采购额200万元以下、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服务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7.探索建立研发投入负激励机制,对达不到全市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不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
五、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8.鼓励市本级、各县(市、区)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引领基金,逐步形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19.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分别不超过 20万元、10万元。
20.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21.企业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补助;个人、社会团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0.5万元、0.1万元补助。未经专利代理机构获得授权的,在前款基础上减半享受。通过PCT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含省级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对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 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2.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当年满6年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补助 0.15 万元;有效期 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以上经费均含省级补助。
23.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绩效奖励。每年对通过备案的市本级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优秀的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入驻人员。每年度安排经费用于支持丽水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及运行工作。
24.对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5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5.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6.对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社保在市本级范围内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企业依法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诉讼结果取得胜诉的案件,市本级企业每起案件给予 50%诉讼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本市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被立案查处并做出处理处罚或判决的,分等级给予举报投诉人员奖励。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的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涉及丽水开发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http://kjj.lishui.gov.cn/content.aspx?id=2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