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快推进我市科技进步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资助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资助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
(一)国内专利资助: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受理、授权的。
(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获得受理、授权的。
第四条 在国内专利申请中,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资助一项申请。
第五条 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资助按所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实行授权后资助,按所发生申请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标准:每件申请资助1万元人民币,主要包括官费、检索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资助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由第一申请人提出专利资助申请。
对个人专利资助,每年资助数量不超过10件。
第九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国内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从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收据原件已入账的单位须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须提交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从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须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和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单位须在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须在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每年4月份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上一年度专利资助申请。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报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每年5月份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市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gfxwj3/201909/6IF53B7K3SRR1E46EDUSER0WRWCGAH1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