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高新奖励政策——普陀区科技企业发展资助办法
普陀区科技企业发展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以下简称“28条”)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鼓励区域科技企业发展,特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普陀区注册及纳税,经由上海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普陀区注册及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引进有一定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符合普陀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条 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对按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的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经由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普陀区内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对其优秀管理团队进行奖励,上年度对区域经济贡献度在100万(含)至5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3万元;在500万(含)至10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5万元;在1000万(含)至50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7万元;在5000万以上(含)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新技术管理团队10万元。
三、“互联网+”企业
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新引进的、有一定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及近2年内销售额或年净利润增长情况给予5-20万的资金支持。事后一次性补贴。
对获得国家规划内重点软件企业、上海市软件服务外包十强企业等称号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海软件四名”等由市经信委、市科委等科技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信产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1:1比例的资金且最高150万的区级匹配;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后又获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差额部分的区级匹配资金。事后根据市科委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区级匹配资金。
五、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3)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市的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对制造类企业达2000万元、对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达1000万元;或利润总额300万元以上;(7)企业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8)企业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9)企业合法经营,上年度缴纳的税收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对被评为区级科技小巨人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事前立项,分两次拨付资金。立项后拨付总额的70%,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要求拨付余款。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
(1)《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明材料;(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区税务局出具的汇算清缴证明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奖励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等。
三、“互联网+”企业
(1)《普陀区鼓励“互联网+”等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资金申请表》;(2)市级相关部门的批文、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相关资质及品牌等证明;(5)企业近2年销售额或年净利润增长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6)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由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汇算清缴证明等。
四、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普陀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匹配支持资金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4)市相关部门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等。
五、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1)《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申请企业前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前2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经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评估的企业信用报告;(4)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
第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
区科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与审核。其中,对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根据国家、市相关部门的批文给予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奖励经区科委审核通过后对受奖企业管理团队实施一次性奖励;对“互联网+”企业根据其获得的相关资质、荣誉以及其对区域的综合贡献等,给予资金支持或奖励;对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根据市相关部门的批文给予资金奖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经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项目实施时限应不超过三年,立项企业每年按要求参加年审,对连续2年年审未能如期达标的企业,将予以摘牌,且该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在项目合同期内又获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科委不再组织对该企业的区小巨人项目验收,余款拨付以市科委的验收结果和比例要求为准。
第五条 附则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政策扶持或奖励。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