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专利资助办法、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扶持办法
徐科委〔2017〕4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徐委〔2015〕15号),推进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政策集成和服务融合,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发展,促进产业经济创新转型,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服务业。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学校、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一)鼓励服务机构做强做大。大力支持基础好、能力强、信誉佳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影响力。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机构,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吸引品牌机构集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吸引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审协中心等品牌机构集聚发展,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三)支持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引导服务机构与创新创业主体融合发展,将区域内优秀机构纳入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使用代理、商用化、法律、信息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组织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产业发展
(四)加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项目的引导作用,将知识产权作为区产业重点项目评定、科技产业载体评价等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五)强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重点支持承接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对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企事业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开展专业服务,促进高价值专利实现市场价值。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且合同年累计交易额完成5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经审核,可按交易额的2%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服务机构服务所得,且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评价,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高校、科研院所2%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专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围绕知识产权服务集成、转化交易、国际合作、纠纷调解、信息利用等环节,支持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根据其业务绩效,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发展水平
(九)鼓励专利创造和海外布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创造,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海外布局,支持奖励发明人,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专利申请并受理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1万元/件的补贴;对新获得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4万元/件的补贴,同一单位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2500元/件的补贴,同一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创新创业主体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对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主体,经审核,新申请商标国内注册可给予一次性300元/件补贴,新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件补贴。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企业,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上海著名商标的企业,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知识产权管理有效融入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对通过管理规范评定验收且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经审核,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经审核,可给予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推动服务融合与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经审核,可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经审核,可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支持,配套金额重点支持开展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运营、专利维权等相关工作。
五、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十四)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辐射力,吸引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或国际著名机构在本区设立合作项目和分支机构。
(十五)提升知识产权交流水平。支持高校、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高端论坛、创新峰会等活动,经综合评价,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担单位补贴,且每家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支持知名高校、机构面向区域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经综合评价,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补助,且每家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七)增强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鼓励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积极申报全国及上海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或者单位,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支撑。
(十八)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国际化发展,对区域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实施援助。
六、附则
(一)对扶持对象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二)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指税务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