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代理机构申请其他类别商标的判例分析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能否申请商标?
答案,能,但有限制。
一、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具体审查原则
1、国内公司申请商标的,如果其经营范围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专利许可、专利许可申请”等法律服务的内容,该公司仅能将商标申请在尼斯分类表第45类“法律服务”上,不能在除45类以外的其他类别上申请商标。
2、经营范围经过变更的公司,依据商标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决定是否限制其商标的申请。例如,在商标局依据上述法条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后续公司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同时变更了公司经营范围,去掉以上“法律服务”的相关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会对该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案件予以驳回。在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持观点一致,即:商标申请人是否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应以其申请商标注册时的状态为准。申请日之后商标申请人的状态变化对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之时是否满足“商标代理机构”的要件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否则会使得该条款极易因商标申请人的自身行为而被规避,亦会导致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判断因商标申请人的行为而难以确定,从而使该条款丧失其制度价值。故商标申请注册时只要经营范围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即难以获得注册。
三、部分案例分享
以下案号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上问题的行政判决书,供参考:
在(2019)京行终8739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本案中,百合时代公司主张其已于2018年9月3日变更营业范围,其不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这一经营范围,故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注册申请。但商标申请人是否符合“商标代理机构”的条件限制,应以其申请商标注册时的状态为准,申请日之后的申请人状态变化与是否符合“商标代理机构”的条件限制无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百合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2019)京行终6106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虽然爱莎美业公司在被诉决定作出前变更经营范围取消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且“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含“商标代理”。但是,仅以在被诉决定作出前爱莎美业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取消“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就认定爱莎美业公示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显属不当。
作者:张敏律师